2026年10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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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维权「无果」,千万煤炭为何「凭空消失」——刑民诉讼的司法困局

811车煤炭,总值约1222万元,最终被收购方挪作他人债务的抵偿物。整整十二年间,煤炭的原始供应商未曾获得任何货款赔偿。更具讽刺意味的是,随后提起的刑事控告与民事诉讼,都以维权失败告终。

「天下之大,竟然找不到我为自己伸冤的地方吗?」陕西府谷兴胜民公司的负责人提出了这个疑问。

01

报警十四个月后才成立刑案,终审时两被告因证据不足全部无罪

2014年秋天,陕西府谷兴胜民公司把价值超1200万的原煤运往山东。双方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必须先付款,然后才能拉煤」。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企业还在现场派驻人员进行监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煤款始终没有到账。更糟糕的是,部分煤炭竟被用来清偿买方个人债务和担保债务。虽然驻场人员进行了阻拦并向警方报案,但仍无法阻止煤炭被挪走,剩余的煤炭也无法收回。

兴胜民公司的追偿行动分别进入了刑事与民事诉讼渠道。刑事案件经历了两次发回重审,最终两名被告因缺乏充分证据获判无罪;民事诉讼案则耗时五年,法院对煤炭权属和责任人的判定多次反复。

到了2026年2月,榆林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认定:煤炭交割之后,所有权即告转移,兴胜民公司不具有向强行运走煤炭的人追究侵权损失的法律资格。随后,公司向陕西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陕西高院已告知其在2026年10月30日进行询问。

事件的起点在2014年的9月。山西个体经营者苗昌庆与山东济宁个体经营者王红霞声称自己要代理向济宁市汶上县四合热电厂销售煤产品。苗昌庆以山东阳光顺德经贸公司(以下记为「阳光顺德」)的名义与兴胜民公司签署了《原煤买卖合同》。条款规定:购买原煤应在5万吨以上,单价为每吨360元,由兴胜民公司负责运送至苗昌庆指定的煤场堆放和销售,并由兴胜民公司挑选人员驻场管理和监督。销售物资时应以「先收款后交货」为准;若未得到驻场监管人员在计量单据上的签章同意,苗昌庆方不允许自行运走煤炭。

2014年10月至12月间,兴胜民公司从河北元氏县的存煤地共装运原煤811车,累计3.39万多吨,价值约1222万元。公司派驻员工张岳林前往现地进行管理与监督。其中20255.51吨堆放在王红霞和丈夫王怀斌实际控管的汶上南站煤场;10800吨送往房兆坤的煤场;2893吨送到张现锋的煤场。遗憾的是,苗昌庆始终未支付过任何煤炭费用。

据兴胜民公司叙述,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张岳林发现王红霞、张现锋等人在运煤离场。当他试图阻拦时没有成功,随后报警求助。汶上县派出所没有及时出警,后来到达现场的民警只是口头劝阻了一下就离开,运煤工作一直持续到那天下午4点。事后公司才获悉,转运工作从前一天下午6点已经启动,约4000吨原煤被转到了张现锋的煤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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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根据刑事侦查的案卷记录,张现锋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他们用时三天左右,把4000吨原煤移运到自己的场地,到张岳林报警的当日才考虑停止这样的操作。

兴胜民公司的观点是,苗昌庆、王红霞从签约之初就虚构了煤炭的销售渠道和销售能力。协议成立后,阳光顺德与金圪垯公司都已经不在工商注册地从事经营,根本查找不到。公司还指出,王红霞早在2014年6月就已知晓,向其提及的那家热电企业根本不可能接收煤炭货物。

兴胜民公司反映,煤炭运抵汶上后,苗昌庆、王红霞并未展开销售活动,面对催款时反复推延搪塞。而事实上,在兴胜民公司装运这批煤之前,两人已经商议好用这批煤来清偿债务。房兆坤煤场存放的10800吨原煤中,其中9800吨被用于偿付苗昌庆欠下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310万元。

兴胜民公司的调查发现,房兆坤、张现锋、周广振、姜鹏四人均以苗昌庆债权人的身份现身,这四人都是王红霞在2014年6月至9月间介绍给苗昌庆的,相关的借款交易均由王红霞作为保证人。待到苗昌庆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后,王红霞曾代他偿付周广振的100万元借款、姜鹏的200万元借款,但随后叮嘱二人不要把这事告诉苗昌庆,继续向其追债。

「现实表明,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合同诈骗。」兴胜民公司的法律顾问、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倩作出了这样的判断。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司一直在争取刑事追诉。

2015年1月27日,兴胜民公司再一次向汶上县派出所报警,表示苗昌庆、王红霞等人在未支付任何煤款、未经公司许可的条件下,将煤炭交由他人运走,挪作清偿个人债务和担保债务之用,涉嫌对财产的非法占有,要求刑事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同年2月9日,兴胜民公司按照汶上县派出所的通知,派代表参加了在公安部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会议由刑警大队的韦队长主持,苗昌庆、张现锋、王红霞、房兆坤等人也都出席了。

公司总经理后来回忆,在会议上,对方声称苗昌庆此前分别从张现锋、房兆坤处借款,由王红霞担保,因此需要用这批煤炭来偿还600多万元的债务。

「警方在会上明确交代他们不准自行处理、移动或存放那些原煤,还录制了会议的视频资料。但在后续的侦查中,刑警大队声称从来没有过那份视频,拒绝提供。」这位总经理表示,当天刑警大队还让南站派出所的民警和公司工作人员去现场确认存煤的具体情况。「我们当时也拍照记录了证据,但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强制删除。」

刑事诉讼之路充满了波折。2015年5月,汶上县派出所以「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为由选择不予立案,在复议后仍维持这一决定。同年8月,济宁市公安局以「事实查证不清、证据不够充分」为由,撤销汶上县派出所的复议决定。到了2016年3月18日,汶上警方才正式对苗昌庆、王红霞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距企业首次报警已经过去十四个月。

进入审判阶段后,案件被济宁中院两度发回重审。2020年4月20日,济宁中院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宣判苗昌庆、王红霞无罪。兴胜民公司认为,警方没有及时制止运煤活动、保全财产,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侦查阶段未依法固定和提交相关证据,这也是案件最终无法定罪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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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中院

02

民事诉讼五年间,法院责任判定两次转折

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获判无罪告终,但煤炭损失依然未得到解决。2021年1月12日,兴胜民公司转向民事诉讼途径,将阳光顺德、金圪垯公司,以及苗昌庆、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等个人列为被告,请求返还相同质量的煤炭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兴胜民公司主张:阳光顺德作为购买方,应付清煤款;金圪垯公司既提供了担保,就应当承担保证债务。苗昌庆、王红霞既参与了合同洽商,又直接安排煤炭运输、堆放和处置,未经公司同意就用煤炭偿债,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义务。房兆坤、张现锋则在明知煤炭权属存有争议的条件下,仍接受和处置煤炭,应对各自所代偿的煤炭部分承担侵权赔偿或返还责任。因此,公司诉请阳光顺德返还等质量的原煤33948吨,或支付对应煤款约1222万元,并按煤款的30%主张损失赔偿366万多元,由金圪垯、苗昌庆、王红霞承担连带返还或赔偿义务。其中要求张现锋就所占有的8046吨煤炭、对应煤款289万多元承担连带侵权返还或赔偿责任及相应损失;房兆坤就所占有的9800吨煤炭、对应煤款352万多元承担同样责任。

2023年3月27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首审判决,认可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兴胜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33948吨原煤,而阳光顺德公司自始至终拒绝付款,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但条款中约定的每日1%违约金过于苛刻,改按欠款30%计算的366万多元损失符合逾期未付货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支持。金圪垯公司依据担保协议,应对煤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关于四名自然人被告,一审法院拒绝了兴胜民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是:煤炭在河北元氏县过磅和交割的时刻,风险即已转移,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条款中关于卖方逾期时可「处置存煤」和「收回欠款」的规定,只是实现债权的手段,具有担保的特质,不是明文的所有权保留条文。因此,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向苗昌庆、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追究侵权返还或赔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都不足。

兴胜民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榆林中院随后下达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4年10月23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同样的合同、同样的煤炭,但责任分配发生了变化:法院仍支持阳光顺德支付全额煤款及30%违约金、金圪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同时判令四名自然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苗昌庆既是阳光顺德的法定代表、实际掌控人,又是合同的参与人、交易的履行人,对煤炭的运输、存放管理明显存在失职,之后又用煤炭清偿个人债务,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王红霞与苗昌庆长期协作经营煤炭贸易,案涉煤炭由她安排存放,大部分堆放在她运营的煤场里。法院认定,她未尽到管理职责,又与苗昌庆在未得兴胜民公司许可的情形下,把煤炭交给张现锋、房兆坤清偿苗昌庆的个人债务,其中多数债务由她作为保证人。她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煤场是否还有符合原始质量的煤炭存货及其具体数量,因此同样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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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汶上县,王红霞的煤场。千万元煤炭被挪移的主要场所

关于煤炭的权属问题,重审法院将其与风险承担区别开来:煤炭过磅、交割后,风险即告转移;但从第一车煤被拉运之日起计算120天后,无论价款是否付清、付清多少,所有权才最终转移,此后兴胜民公司拥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

基于这一认定,法院判定,房兆坤处置9800吨煤炭、张现锋运走部分煤炭当时,苗昌庆还未取得所有权和处置权。房兆坤明知煤炭来源,仍把它售出用作偿付苗昌庆的个人债务;张现锋在驻场员工阻拦、报警后才停止拉煤,事后又从房兆坤煤场再拉走1000吨。法院判断两人均非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重审判决最终确定:苗昌庆、王红霞对阳光顺德的煤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张现锋对289万多元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兆坤对352万多元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要求张现锋、房兆坤另外承担30%损失赔偿的请求,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而驳回。

随后,王红霞、房兆坤向高院提起上诉。两人主张,由于合同没有明确保留所有权的条款,煤炭交割后就属于阳光顺德,兴胜民公司只能向购买方及其担保人追偿货款,无权再以煤炭所有人的身份向他们主张侵权责任。房兆坤还表示,自己与苗昌庆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接受煤炭作为抵偿属于善意行为。两人同时反对把买卖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合并处理。

2026年2月10日,榆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再次改变了责任的分配,支持了王红霞、房兆坤的上诉请求。

榆林中院认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当有明确表述。协议规定购方逾期未付款时,卖方有权「销售存煤」和「收回欠款」,这只是实现债权的工具,带有担保属性,并未明确说明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煤炭所有权仍然属于兴胜民公司。协议同时允许阳光顺德进行煤炭销售,如果把相关条款理解为所有权保留,就会与合同其他部分的约定相冲突。

由此,中院认定,煤炭过磅、交割后,风险和所有权都已转移,煤炭归阳光顺德所有,重审判决关于保留所有权的认定应该更正。

关于王红霞、房兆坤,中院认为,他们既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合同明确的担保者,不应当为阳光顺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煤炭所有权既然已经转移,兴胜民公司也就无权再向他们主张侵权责任。

苗昌庆仍需承担责任,但责任的性质发生了转变。中院认为,他在协议中作为第三方签署,自愿为阳光顺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现锋仍需对289万多元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院给出的理由是他未提起上诉,视为接受判决,因此不作改动。

03

受害企业申请再审,高院确定了询问日期

从2021年提起诉讼到2026年终审,民事案件已经经历了五年光阴。兴胜民公司向陕西高院递交再审申请,要求撤销终审判决中免除王红霞、房兆坤责任的相关部分,恢复重审判决对其责任的认定:王红霞应对阳光顺德应付的煤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房兆坤应对352万多元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兴胜民公司的观点是,自己已交付3.39万多吨原煤,却未获得分毫货款,除了一部分煤炭被挪作苗昌庆对房兆坤、张现锋的债务偿付外,即使王红霞不需要就兴胜民公司运出的全部33948吨原煤承担连带返还或赔偿责任,她对堆放在自己煤场的剩余16102吨、价值579万多元的原煤,仍然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

再审申请首先对煤炭所有权的认定提出了质疑。申请主张:驻场监管、先付款后拉煤、未付款时禁止转售,以及逾期后由卖方处理存煤收回欠款,这些条款形成了相互衔接的交易保护机制,应该综合理解,不能仅因为合同没有使用「所有权保留」这一固定措辞,就否定双方在付款前限制买方处理煤炭的真实意愿。

兴胜民公司认为,购方承担过磅后风险的条款,解决的是煤炭因意外破坏、丧失时由谁承担风险,不能径直用来证明所有权已转移。即使相关条款具备担保特性,涉案原煤也应是担保标的物,王红霞、房兆坤未经兴胜民公司同意,无权处理担保标的,对担保物的丧失,应该赔偿损失。

针对房兆坤,再审申请指出:2015年1月8日驻场员工已经报警,房兆坤其后接受过公安机关的询问,而关于9800吨煤炭的抵偿凭证是在同年3月2日才制作的。房兆坤在2016年4月5日的询问记录里提到,他曾质问苗昌庆:「你在警方面前说煤权不归你,你怎么反过来给我结账呢?」兴胜民公司认为,这说明房兆坤知晓煤炭处理权存有纠纷。

兴胜民公司强调,苗昌庆、王红霞在刑事诉讼中获判无罪,并不必然排除对其行为的民事评价。煤炭如何转移、由谁处理、清偿哪些债务,仍要按照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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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

再审申请还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程序问题:在重审判决作出后,仅有王红霞、房兆坤提起上诉,苗昌庆并未上诉。王红霞请求免除自己的责任,并未要求改变苗昌庆的责任认定,但终审判决反而把他的「连带返还责任」改成了「连带保证责任」,调整了未上诉当事人的责任类型和承担形式。

兴胜民公司主张,二审应该围绕上诉的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不存在需要超越上诉范围处理的法定特殊情况,上述变更违反了处分权原则和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修正。

2026年9月18日,受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世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就本案开展专家论证。

三位法学专家共同撰写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合同条款应综合理解为付款前保留煤炭所有权;未支付货款而以煤抵债,应审查无权处分和共同侵权责任;企业向不同当事人分别主张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在避免双重赔偿的前提下并行。终审判决关于所有权及责任承担的认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改变苗昌庆责任性质的处理也应接受再审审查。

专家意见书关于所有权保留问题的论述中写道:「《原煤买卖协议书》通过「先款后货、驻场监督、未付款阻挡拉煤、逾期由卖方处置存煤收回欠款」等环环相扣的条款,形成了完整、闭合的所有权保留合意,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成立不以特定字面表述为要件;风险负担的转移不等于所有权的转移,二审判决以买方承担过磅后风险及《协议》允许买方(付款后)出卖原煤为由否定所有权保留,混淆了不同法律范畴,属适用法律错误。结合生效刑事判决对权属的认定及交易各方的一致陈述,应认定案涉原煤在价款付清前所有权保留于兴胜民公司。纵作担保功能解释,兴胜民公司对案涉原煤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担保权益。」

关于无权处分与共同侵权问题写道:「顺德公司、苗昌庆未付分文煤款即以案涉原煤抵债,构成无权处分。房兆坤、张现锋明知权属争议、于报警之后受让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苗昌庆、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就以煤抵债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与行为分担,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八条项下的共同侵权。刑事无罪不免除其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竞合问题写道:「本案系就不同主体分别成立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不构成责任竞合。合同责任方面,苗昌庆依《协议》第七条对顺德公司尾欠煤款及违约责任承担与顺德公司并列的连带责任。二审将苗昌庆的责任改为「连带保证责任」,既与《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本旨不符,亦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违反处分原则,构成再审事由。侵权责任方面,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依《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对煤炭灭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兆坤、张现锋在其各自占有范围内连带。在遵循「同一损失只受偿一次、先偿者可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的规则之下,兴胜民公司有权直接向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主张案涉原煤灭失损失。」

从2014年秋天煤炭启运,到2026年秋天等候陕西高院的询问,十二年的岁月已然流逝,兴胜民公司的煤款收回遥遥无期。在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表示:

「终审判决在事实查证、法律适用、判决逻辑上均存在根本缺陷。若不加纠正,将示范「不付款也能获得所有权、恶意抵债也能脱责」的不良先例,严重破坏司法权威与商业交易环境。」

眼下,陕西高院已下发询问通知,定于2026年10月30日就再审申请进行询问。这批煤炭被移作债务清偿、被转移处置的行为应怎样评价,相关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今再度成为法庭调查的焦点。

兴胜民公司的代表人感到无奈,十多年来货物一直未曾收回,作为陕西民营企业,按约供货、分毫未得,经历刑事五年六审、民事四次审理,维权代价巨大、企业经营举步维艰。

「我们不要求地方政府为我们倾斜,但我们的货物也不能平白蒸发。刑事判决无罪,民事责任消失,那么我们的煤款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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